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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荣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126执1460号被执行人:张荣兴,男,1995年10月24日生,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张荣兴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荣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