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田富义与苏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富义,苏留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6民初1953号原告:田富义,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苏留成,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富义诉被告苏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富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民间借款60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0一年九月五日,被告借原告现金60万元,双方约定2分利息,经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根据法律规定,我起诉,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被告苏留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田富义现金陆拾万元整。苏留成2015.9.5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将此案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苏留成自愿偿还原告田富义本金及利息六十六万元(截止到2016年7月18日起诉之日),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本金六十万元,月息1分计息。六十六万元及自2016年7月19日起所产生的利息,被告苏留成于2017年6月1日前清偿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8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富义负担4200元,由被告苏留成负担42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克审 判 员  陈浩人民陪审员  程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