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江海与冉见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江海,冉见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财保120号申请人李江海,男,生于1978年8月1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冉见森,男,生于1980年11月2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关于申请人李江海与被申请人冉见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了(2016)渝0114执保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冉见森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X)X幢X单元5-X的房屋(产权证号:201-2012-04XX**)。现因申请人李江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冉见森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X)X幢X单元5-X房屋的查封。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江海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江海的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凌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冉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