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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秦凤英、周逸等与郑龙、尹林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凤英,周逸,洪粤申,周鹏,刘春丽,周悦皓,郑龙,尹林华,郑佳琪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凤英,女,194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逸,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粤申,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鹏,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丽,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悦皓,男,199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龙,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林华,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佳琪,女,200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理人郑龙。上诉人秦凤英、周逸、洪粤申、周鹏、刘春丽、周悦皓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1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秦凤英、周逸、洪粤申、周鹏、刘春丽、周悦皓共同上诉称,本案是由于双方户籍所在地公房拆迁引起的财产分割案件,是对于拆迁取得利益的分配争议,应是分家析产纠纷,而不是所有权确认纠纷,共有财产分割的案件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审确定的案由不当。此外,拆迁取得的房屋有三套位于宝山区,有两套位于松江区,故本案应由拆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郑龙、尹林华、郑佳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请要求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获得上海市宝山区年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该诉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专属管辖。此外,被上诉人并没有主张对拆迁房屋所得的所有利益重新分配,故上诉人提出本案属于分家析产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主审 法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