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陈婕与青岛梦飞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婕,青岛梦飞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民初4091号原告:陈婕,女,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委托代理人:姚正祥,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梦飞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47263号中新商厦16层1606室。法定��表人:吴刚,经理。原告陈婕与被告青岛梦飞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正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押金人民币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AuPair(互惠生)项目业务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押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向原告提供6名学生进行培训,若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6名学生进行指导练习,原告有权退出培训,被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押金2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押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学生进行培训,也未退还原告押金人民币2万元。原告多次���要无果,现具状起诉,要求判如所请。青岛梦飞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2月1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AuPair(互惠生)项目业务培训协议。乙方是GreatAuPair授权的中国区域运营商,为中国的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学生)提供参加项目的合法途径和专业的指导服务,乙方同意对甲方进行项目相关业务培训。甲方参加培训前向乙方缴纳培训押金人民币贰万元;甲方完成乙方指定的6个学生的培训后,并且全部顺利完成申请,押金全额退还,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其中一人申请失败,扣除人民币伍仟元,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其中2人以上申请失败,押金全部扣除。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培训无法继续,或未能为在培训过程中提供6个学生进行指导练习,甲方有权提出退出培训,并���10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同有效期为6个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告账户汇款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称被告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也未向原告提供任何学生进行培训。原告多次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刚通过微信等索要押金,吴刚多次进行推脱,至今未予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AuPair(互惠生)项目业务培训协议、汇款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AuPair(互惠生)项目业务培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原告向被告支付押金20000元后,被告未举证其已向被告提供学生进行培训,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应当扣除原告押金的情形。现协议已经到期,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梦飞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婕押金人民币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岛梦飞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明琼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