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立志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志,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志,男,汉族,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立志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赔偿款。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和户籍地在海口市龙华区管辖范围,本院依法将此案委托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现正在等待受托法院回函。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