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军与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军,男,生于1975年9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021号判决书王军与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川民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02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家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廷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