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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6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6786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代码:55731003-0。法定代表人:乐绍才,党组书记和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麻陈)内。注册号:440600000000046。法定代表人:王俊荣。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下简称经促局)与被告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沃德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沃德森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沃德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已经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开发专项资金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经费7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17日,原、被告就被告承担的“佛山市建筑废弃木材回收利用状况的市场调查及对策研究”项目签订《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开发专项资金合同书》,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拨付经费总额100000元,首期拨付70%,余款30%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项目的起止时间为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拨付了首期经费70000元,但项目到期后,被告一直无申请项目验收,嗣后,原告通过官网发布科技项目验收通知的方式督促被告进行项目验收,但被告至今未履行验收,也无告知原告项目实施情况,且据原告了解,被告已停止经营,实际已无项目履行能力,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此,依据合同书第七条规定“乙方违反约定导致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规定“本合同的争议应由双方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当合同需要更改或解除时,双方应订立变更条款或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七条约定,甲方除停拨未拨款项外,有权通过各种渠道收回已发放资金”,现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被告依合同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项目经费70000元。被告沃德森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机构代码证、禅办发(2010)68号机构和编制通知、禅机编(2013)11号更名通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被告企业信息;3、科技开发专项资金合同书;4、(2009)8号关于下达2008年度禅城区科技开发专项资金项目及经费通知及附件项目经费安排表、科技开发资金明细帐、拨款凭证、财政拨款单位账户情况表;5、(2016)50号项目验收通知及附件项目验收名单、2008-2010项目验收通知。被告沃德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能提供合同书原件供核对,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链互相印证,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6月17日,佛山市禅城区科学技术局作为管理单位(甲方)与被告沃德森公司作为承担单位(乙方)签订编号:2008A1011《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开发专项资金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为佛山市建筑废弃木材回收利用状况的市场调查及对策研究;项目起止时间为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本项目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开发专项资金资助经费总额100000元,首期下达70000元;项目经费采取分批拨款方式,首次拨付70%,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其余30%;项目完成后,乙方须向甲方及区财政局企业科提交完整的书面总结报告及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乙方违反约定导致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构成违约的,甲方有权通过各种渠道收回已发放资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经促局按约向被告沃德森公司拨付经费70000元。2013年7月9日,原告经促局在其官方网页上发布《关于组织2008至2010年禅城区科技开发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尽快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另查明一,2010年8月31日,中共佛山市禅城区委员会办公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经济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将禅城区科学技术局划入禅城区经济促进局。2013年2月7日,佛山市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关于区经济促进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更名的通知》,将佛山市禅城区经济促进局更名为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另查明二,本案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于2016年10月7日公告送达被告沃德森公司。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科技开发专项资金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经促局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拨付首期经费,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间内完成专项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沃德森公司作为承担单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庭审,未就专项项目是否完成及验收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未按时完成项目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及返还拨付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诉讼前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则起诉视为通知,收到诉状的时间视为通知到达的时间,故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16年10月7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1、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被告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2008A1011《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开发专项资金合同书》于2016年10月7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返还经费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青松审 判 员  蔡 珊人民陪审员  梁丽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文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