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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阴昊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昊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谭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江阴昊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雄,江阴昊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振荣,包新东,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谭学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阴昊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