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宏刚与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宏刚,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2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宏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后戴街9号四层4104室。法定代表人:LINALYNNEWONG,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宏刚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力苏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3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宏刚申请再审称,上海昂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旭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其向上海高力苏州分公司派遣劳务用工不合法,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上海高力苏州分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对给被派遣的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于2013年10月26日起在上海高力苏州分公司时尚舞台从事保安工作,2014年1月底离职。其主张双休日加班费8200元,应由上海高力苏州分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张宏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高力苏州分公司是时尚舞台的物业服务单位,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将时尚舞台的保安服务均已外包给上海众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众安公司向时尚舞台派驻的保安人员数量确定为上限42人,下限不得低于35人;月度总保安服务费金额上限为151200元。张宏刚一审中称其受聘于上海高力苏州分公司,但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其称当时到时尚舞台做保安是陈文举负责招聘的。二审中,二审法院对陈文举进行了调查,陈文举称其当时是众安公司驻时尚舞台的保安主管,张宏刚受聘于众安公司。从现有证据来看,张宏刚的劳务费用虽由昂旭公司支付,但其受聘于众安公司,众安公司承包了时尚舞台的保安服务工作,故张宏刚系为众安公司工作,并非派遣到上海高力苏州分公司的劳务人员,故其向上海高力苏州分公司主张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张宏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宏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勤审 判 员 刘嗣寰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