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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兰云、陈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兰云,陈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676号申请执行人:叶兰云,女,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宣,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浙0326民初2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兰云与被执行人陈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宣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安居二区70号、69号、65号、67号、68号、66号店面房、另案查封了陈宣在温州发祥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享有70﹪的股份、在平阳县昆阳无纺布厂享有100﹪的股份、在温州伍兴汽车有限公司享有51﹪的股份,目前尚未变现,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陈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兰云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陈宣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兰云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申请执行费4400元。申请执行人叶兰云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陈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6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作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