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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东莞市环联手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东莞市环联手袋有限公司,叶颍荞,王铠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63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898022336D。负责人:李彤彪,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司光月,男,汉族,1990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方德乐,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东莞市环联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厚涌路89号202,组织机构代码为58825811-6。法定代表人:叶颍荞。被申请人:叶颍荞,曾用名叶丽娇,女,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王铠光,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诉被申请人东莞市环联手袋有限公司、叶颍荞、王铠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环联手袋有限公司、叶颍荞、王铠光1311025.79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并以其名下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环联手袋有限公司、叶颍荞、王铠光1311025.79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阳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