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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徐州市发达建材厂与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市发达建材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民终4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德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新岭,山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发达建材厂。法定代表人王洪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庆彦,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秀芹,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乙方原告徐州市发达建材厂与甲方被告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金兴商贸城外墙真石漆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施工真石漆粉刷工程,双方约定:工程单价为55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1、做完一栋楼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栋楼施工,甲方应及时验收。2、做完两栋楼验收合格后,上一栋楼工程款全面结清,以后以此类推。3、最后工程结束全面验收合格后,余款一次付清(扣除保修金10%)开票时付95%,留5%质保金壹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为“1、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标的额的10%支付违约金给非违约方……4、乙方所供材料存有质量问题及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3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徐州孟某石漆施工面积结算单,双方确认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为487460元。2014年1月20日,被告财务人员在上述结算表上注明了“经核查,2012年元月20日自农行汇给徐州发达建材厂壹拾万元整”的内容。2015年10月2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仝德敏在上述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原告来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金兴商贸城外墙真石漆合同、徐州孟某石漆施工面积结算单,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发达建材厂与被告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金兴商贸城外墙真石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根据被告签名认可的徐州孟某石漆施工面积结算单,可以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746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87460元未付,事实清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874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标的额的10%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自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工程价款之日起欠款期间的违约金。被告关于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返修责任的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徐州市发达建材厂工程款3874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874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5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二、驳回原告徐州市发达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4元,减半收取3922元,由被告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无视双方合同约定的被上诉人的修复义务,判决上诉人向其支付工程款错误。1、被上诉人从事施工的工程漆面大面积脱落事实清楚。一审上诉人提供了现场照片,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其施工的漆面大面积脱落的事实;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保质期为8年,保质期内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漆面出现脱落由被上诉人负责修复。上诉人暂停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成立,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徐州市发达建材厂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以修复义务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上诉主张不应得到支持。1、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存在漆面大面积脱离没有事实依据。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是做完一栋楼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栋楼的施工,上诉人应及时验收,也就是只有经验收合格被上诉人才可以进行下一栋楼的施工,现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且全部工程经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进行了工程结算,签定了工程结算书的,原则上应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书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双方已经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上诉人应依法履行付款义务。2、上诉人以合同约定保质期为8年,以保质期内施工漆面脱离为由拒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期间上诉人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施工的漆面脱落,即使有,被上诉人已经向一审法院阐明,漆面脱落并非上诉人的原因导致的,而是负责底层腻子施工的承包人导致,上诉人应该向负责腻子施工的承包人主张权利,退一步讲就是在保质期内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出现些质量问题,也是适用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条款,上诉人也不能为此拒付工程款。3、上诉人拒付工程款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上诉人所负责施工的真石漆工程,凝聚了施工企业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工程完工后却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被上诉人要背负上百名农民工的工资不能足额支付、垫付材料款和负担财务成本的压力,而上诉人所建的房产早开始出售,产生不菲的收益,还以各种理由拒付被上诉人的工程款,是不公平的。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金兴商贸城外墙真石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来履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真石漆施工面积结算单进行签名确认,可以认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48746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87460元未付。上诉人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从事施工的合同工程漆面大面积脱落,且合同约定工程保质期为8年,保质期内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漆面出现脱落由被上诉人负责修复,不应支付工程款。对于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工程存有质量问题,双方对工程结算书签字认可,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上诉人应依法履行其付款义务。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12元,由上诉人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阿梅审 判 员  王衍琴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翟梦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