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3执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嵊州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马祖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祖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598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祖良。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祖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马祖良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即租金14800元及利息损失、需加倍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目前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月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军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