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的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01刑初539号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某某,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的某某非法携带一支火药枪驾驶摩托车途经勐龙镇勐宋村委会阿克村生产用地时,被正在巡查的西双版纳州布龙自然保护区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证人罗敢的证言;鉴定聘请书、(西)公(司)鉴(痕)字【2016】744号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及位置示意图;被告人的某某的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收缴的枪支一支,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飘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