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叶青与防城港市防城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防城港市防城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叶茂福,陈剑玲,广西电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1014号原告叶青,女,汉族,1962年8月7日,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创文,局长。第三人叶茂福,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三官东路188号富力锦城花园12栋2-702室,身份号码:450722198403102412。第三人陈剑玲,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广西电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叶茂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青诉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第三人叶茂福、陈剑玲、广西电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应支付给第三人广西电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0元。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准予原告撤诉。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应支付给第三人广西电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0元的冻结及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已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经本院准许,现请求解除对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应支付给第三人广西电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0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应支付给第三人广西电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叶青位于东兴市1600工程2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国用(2005)第A5495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家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禤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