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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唐中昌、陈冬英、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唐中昌,陈冬英,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负责人李志平,行长。被执行人唐中昌,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冬英,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陈作宣,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唐中昌、陈冬英、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唐中昌、陈冬英、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中昌、陈冬英、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中昌、陈冬英、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中昌、陈冬英、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0833.5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中昌、陈冬英、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相当于70833.54元及利息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唐中昌、陈冬英、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价值70833.54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