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艳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53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艳军,女,1993年7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至),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艳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周艳军和吴某等人在义乌市金福源菲比金座酒吧里玩,期间被告人周艳军喝了八、九小瓶啤酒和两杯香槟。次日凌晨3时56分,被告人周艳军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210省道79KM+100M湖门菜市场地段时,因躲避行人撞到道路中间的护栏,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周艳军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艳军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艳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张某证言,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血监控视频,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小型轿车信息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被告人周艳军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艳军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艳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艳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6)浙0782刑初89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周艳军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周艳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