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05民初7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利英,郭建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利英,郭建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7804号原告: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平,男,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清,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赵利英,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被告:郭建斌,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系被告赵利英丈夫。原告内���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利英、郭建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赵利英、郭建斌已偿还了所欠款项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98元,由原告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青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程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