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安陆市大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松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陆市大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松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1629号原告:安陆市大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陆市金秋御园。法定代表人:寇金凤,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松松,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原告安陆市大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松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安陆市大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大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庭审理前,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陆市大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陆市大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京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全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