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146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汪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