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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尹传连与李遵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传连,李遵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446号原告:尹传连,男,汉族,农民。被告:李遵沂,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传连诉被告李遵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传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传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传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传连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怀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