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尹传连与李遵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传连,李遵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446号原告:尹传连,男,汉族,农民。被告:李遵沂,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传连诉被告李遵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传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传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传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传连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怀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