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行审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中山市板芙镇四联村沙一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中山市板芙镇四联村沙一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审1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板芙北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007333385。法定代表人:赵锡雄,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嘉奇,中山市板芙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板芙镇四联村沙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四联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70968384。主要负责人:罗锦荣。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板芙镇政府)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板调处字[2015]137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板芙镇政府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中板调处字[2015]137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卢艳芬户籍自出生至今均登记在中山市板芙镇四联村沙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四联村沙一合作社)所在地。四联村沙一合作社以卢艳芬是“出嫁女”为由,不给予卢艳芬集体收益分配资格和权利。板芙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1.责令四联村沙一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确认卢艳芬享有四联村沙一合作社社员同等的全额集体收益分配权。2.四联村沙一合作社应当按时支付给卢艳芬自2012年1月1日起的集体收益分配款。板芙镇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向四联村沙一合作社送达了中板调处字[2015]13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四联村沙一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四联村沙一合作社逾期仍未履行。现板芙镇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四联村沙一合作社支付卢艳芬2012年度的集体收益分配款2610元,2013年度的集体收益分配款2930元,2014年度的集体收益分配款2100元,2015年度的集体收益分配款3900元,以上共计11540元。另查明:四联村沙一合作社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已分配的集体收益分别为2610元/人、2930元/人、2100元/人、3900元/人。本院认为:板芙镇政府作出的中板调处字[2015]137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板芙镇政府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理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中板调处字[2015]137号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淑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