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谢斌祥与图娜勒高娃、郭万荣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斌祥,图娜勒高娃,郭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谢斌祥,男,个体。被执行人图娜勒高娃,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郭万荣,男,蒙古族,个体。谢斌祥申请执行图娜勒高娃、郭万荣民间借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该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 晓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