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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与陈莉、李英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陈莉,李英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976号原告: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安,男,1977年10月25日,汉族,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陈莉,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市区。委托代理人:胡文清,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新,男,1979年2月6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莉、李英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25元。审判长  关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海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