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岳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615号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岳涛性别男出生日期1992年9月7日民族汉族身份证号 码510***住址四川省邛崃市。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7月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6]550号指控事实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岳涛在其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家中,先后六次容留张某某、江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岳涛于2014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7月28日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9月21日刑满释放。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具有坦白情节,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判决理由被告人岳涛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岳涛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涛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岳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 判 员 周小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