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升国与朱长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升国,朱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财保5号申请人:陈升国,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朱长华,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申请人陈升国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浙0304民初2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长华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上垟村东风头路171号房产的拆迁补偿款150万元进行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升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长华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上垟村东风头路171号房产的拆迁补偿款15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升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智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