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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家铖、梁飒申请执行罗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家铖,梁飒,罗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涡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梁家铖,男,12岁,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梁飒(又名梁逍),女,15岁,学生,住址同上。两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梁海侠,女,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衡(又名罗矗),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梁家铖、梁飒申请执行罗衡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涡民一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磊审判员 刘继业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