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2016)陕0112刑初298号被告人葛方超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方超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方超,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周至县司竹乡阿岔村十四路***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91********。2011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方超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方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王发展(另案处理)为向陶某某讨要石材款,于2015年7月9日14时许,伙同宋娜(另案处理)以对账为由将陶某某约出,并与宋娜纠集来的被告人葛方超及宋凯岗、马选刚等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在本市北三环文景路高架桥下,将陶某某强行拉上车控制并带到周至县,要求陶某某结清材料款。其间,宋娜、宋凯岗在车上用扇耳光的方式对陶某某实施殴打,葛方超在黑河水库边持刀以“不还钱就弄死”相威胁逼迫其付款。次日15时许,陶某某委托朋友支付石材款5万元至王发展的银行卡后,上述人员将其放走。陶某某于当月13日报案。同年10月15日,将被告人葛方超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方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葛方超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方超为帮他人索取债务,结伙采取暴力手段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成立,且其在非法拘禁中具有持刀威胁情节,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葛方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方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人民陪审员 郭宝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