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92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与被告杨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杨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9**民初639号原告:张俊,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杨传平,男,1974年8月14日出,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原告张俊与被告杨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俊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