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容与被告冯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容,冯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566号原告:李世容,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官渡村转咀组55号。被告:冯由国,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西门北部片区水井村三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容诉被告冯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容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容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原告李世容。审判员 方国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冉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