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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辖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金海、王丽萍等与王学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健,王金海,王丽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辖终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健,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海,男,汉族,1954年7月4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萍,女,汉族,1981年10月6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上诉人王学健因与被上诉人王丽萍、王金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初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王学健上诉称:上诉人同被上诉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只是确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和合法,并不涉及标的额,因此本案应由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5900余万元,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河北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符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准,应由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王学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