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0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合肥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0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平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蔚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该学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然,男,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陈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皖18民终3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陈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陈然给付物业服务费137.2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1723元,并承担执行费28867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私下和解协议,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依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恢复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民终324号民事判决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