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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34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闫张瑞盗窃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张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34刑初1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张瑞,男,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西省霍州市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汾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20日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汾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张瑞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毅、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张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1日中午,被告人闫张瑞从霍州桥头坐车到了汾西县勍香村,下车后徒步行至它支村郭某某家大门前,翻墙进入后,在郭某某家中盗取人民币5057元,一块手表、一个玉佛吊坠,一对耳针,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一辆黑色本田新大洲踏板摩托车,被告人闫张瑞于当日在霍州市被汾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赃款、赃物已追回,已退还被害人。经汾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肆仟捌佰捌拾叁元整(4883元)。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有关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张瑞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张瑞对汾西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中午,被告人闫张瑞从霍州桥头坐车到了汾西汽车站,又从汾西汽车站坐上到汾西县勍香村的车,下车后行至它支村郭某某家大门前时看到被害人家里没有人,翻墙进入院内,盗取人民币5057元,一块手表、一个玉佛吊坠,一对耳针,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一辆黑色本田新大洲踏板摩托车,被告人闫张瑞于当日在霍州市被汾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赃款、赃物已追回。经汾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肆仟捌佰捌拾叁元整(4883元)。闫张瑞的盗窃数额共计994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对闫张瑞的讯问笔录,证明2016年6月11日中午,被告人闫张瑞从霍州桥头坐车到了汾西汽车站,又从汾西汽车站坐上到汾西县勍香村的车,下车后行至它支村郭某某家大门前时看到被害人家里没有人,翻墙进入院内,盗取人民币5057元,一块手表、一个玉佛吊坠,一对耳针,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一辆黑色本田新大洲踏板摩托车。然后骑摩托车回到霍州,之后由于苹果手机有密码锁拿到修理店解锁,之后被抓。被害人郭某某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对郭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6月11日郭某某家中丢失5千元左右的现金、一块卡西欧手表、一个玉佛吊坠,一对耳针,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一辆黑色本田新大洲踏板摩托车,共价值12500元钱左右。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6月11日,汾西县公安局民警在手机定位犯罪嫌疑人位置后,在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将闫张瑞抓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现场示意图。证明现场位于汾西县勍香镇它支村郭某某家中。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扣押卡西欧手表一块、苹果5S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玉石吊坠一枚,耳钉一对,人民币5057元,本田125黑色摩托车一辆。以上财物均发还给被害人郭某某。尧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闫张瑞2013年8月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汾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488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张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够主动退赔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张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 斐人民陪审员  马虎林人民陪审员  王光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