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7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泰兴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陈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666号原告:泰兴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长征北路熙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国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群、戴怡,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原告泰兴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史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