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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田霞田某1、陈月玲陈某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霞田某,陈月玲陈某,潘中义潘某,田书娟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霞田某1,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建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现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4年6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研究生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4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传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曾用名田慧田某3),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大专毕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3日被逮捕。2015年2月14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霞田某1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贾长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霞田某1及其辩护人张建博、陈杰、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及其辩护人李震、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及其辩护人李传东、李亚彬,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及其辩护人张建华、李涛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月22日经批准扣除审限。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被告人田霞田某1伪造军残证(名为周某)一张,又伙同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在田书娟田某2位于香君路上的亲情广告复印店内伪造居民身份证两张(分别为王某2、刘延华刘某1),2014年4月14日,田霞田某1在交接假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田霞田某1位于神火大道帝景南苑4号楼2单元103室的住处和地下室里查获伪造的驾驶证、学位证书、生育证、生产许可证等30个种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白证件,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连体封面77套,伪造的个人私章66枚,伪造的企事业单位印章378枚,伪造的党政机关印章132枚,伪造武装部队证件76本,伪造的武装部队印章18枚以及造假用的工具紫光灯1台,钢印机1台;并在其经营的亲情广告复印店内查获伪造居民身份证用的白色内卡,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连体封面15套,切卡机1台。经查实,田霞田某1自2010年开始先后5次从陈月玲陈某1(又名“蒋某1嫂”)处购进伪造的空白证件和原材料以及伪造的身份证防伪膜,涉案金额达5200元。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先后5次从陈月玲陈某1处购进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白证件、涉案金额12500元。2008年以来,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先后10次向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田霞田某1出售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白证件,伪造的身份证防伪膜、伪造印章用的材料(塑脂板)并从中获利,涉案金额达17700元。2014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陈月玲陈某1的住处查获伪造的结婚证、生育证、残疾证、驾驶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9个种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白证件,残疾军人证10本,伪造的身份证防伪膜240套、百元版定额发票10本,每本50份,共计500份发票,经漯河市地税局鉴定,此500份发票均为假发票,涉案发票金额五万元整。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田霞田某1、陈月玲陈某1、潘中义潘某1、田书娟田某2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5、物证。认为被告人田霞田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霞田某1、潘中义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辩解,没有卖给田霞田某1、潘中义潘某1假的武装部队证件。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辩解,只处理一张身份证照片。辩护人张建博、陈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田霞田某1系初犯,能认罪悔罪,给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孩子年幼需要抚养,请求法院量刑时酌情适用缓刑。辩护人李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卖给潘中义潘某1、田霞田某1证件上没有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没有填写持证人姓名及其基本信息,没有持证人照片,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专家周道鸾、张军在《刑法罪名精释》中给“证件”作定义,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该证件上必须加盖有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二、该证件可以用来证明持证人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因此卖给田霞田某1和潘中义潘某1的证件不具有证件的功能,不符合《罪名精释》给证件作出的定义,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同理,亦不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辩护人李传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辩护人张建华、李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系犯罪中止,从犯,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田霞田某1伪造军残证(名为周某)一张,又伙同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在田书娟田某2位于香君路上的亲情广告复印店内伪造居民身份证两张(分别为王某2、刘延华刘某1),2014年4月14日,田霞田某1在交接假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田霞田某1位于神火大道帝景南苑4号楼2单元103室的住处和地下室里查获伪造的驾驶证、学位证书、生育证、生产许可证等30个种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白证件,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连体封面77套,伪造的个人私章66枚,伪造的企事业单位印章378枚,伪造的党政机关印章132枚,伪造武装部队证件76本,伪造的武装部队印章18枚以及造假用的工具紫光灯1台,钢印机1台;并在其经营的亲情广告复印店内查获伪造居民身份证用的白色内卡,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连体封面15套,切卡机1台。经查实,田霞田某1自2010年开始先后5次从陈月玲陈某1(又名“蒋某1嫂”)处购进伪造的空白证件和原材料以及伪造的身份证防伪膜,涉案金额达5200元。其中带有印章的国家机关空白假证件17个种类210本。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先后5次从陈月玲陈某1处购进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白证件、涉案金额12500元。2008年以来,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先后10次向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田霞田某1出售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白证件,伪造的身份证防伪膜、伪造印章用的材料(塑脂板)并从中获利,涉案金额达17700元。2014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陈月玲陈某1的住处查获伪造的结婚证、生育证、残疾证、驾驶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9个种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白证件,残疾军人证10本,伪造的身份证防伪膜240套、百元版定额发票10本,每本50份,共计500份发票,经漯河市地税局鉴定,此500份发票均为假发票,涉案发票金额五万元整。其中带有印章的国家机关空白假证件11个种类559本。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田霞田某1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伪造军残证(名为周某)一张。2014年4月13日(星期日)下午,郭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制一个“王某2”的身份证,并把信息发到我邮箱里,我给他要二百元,第二天上午也就是2014年4月14日上午,我去了香君路上我妹妹田书娟田某2的亲情广告店里,我妹妹打开我的邮箱,把王某2的信息从我的邮箱里调了出来,在店里我妹妹把王某2的身份证做了出来交给我,之后我就带着我妹妹做出来的王某2的身份证去职业技术学院西门给郭某交易完之后,各自准备走的时候公安民警过来抓住了我们。公安人员在帝景南苑我的住处及地下室搜查出的大量伪造的印章及多种空白证件,是我从周口找人发的,2012年前我是找蒋某2桥二伟买的,基本上一、两个月发一次货,后边二伟出事了,我又找一个叫“蒋某1嫂”的女人给我发货,一开始是潘中义潘某1和“蒋某1嫂”联系,后来潘中义潘某1去郑州上学了,我才开始和“蒋某1嫂”联系,2014年我就不进货了。去年通过“蒋某1嫂”给我发了两、三次货,发的都是一些用于做假证的空白证件,主要有身份证防伪膜、毕业证、结婚证、离婚证、火化证、房产证、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封皮、驾驶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等,“蒋嫂蒋某1”的货比较贵,比黄某1二伟贵一倍,“蒋嫂蒋某1”一本20元,黄二伟黄某1一本10元,我每次都是发几百块钱的,我先在银行把钱打到他们指定的账号里,他们再用项城的车发过来的。我都是在商丘市香君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农村信用社打款,我记得“蒋嫂蒋某1”的账号姓名为王某1,是她老公的账号。我干伪造证件印章的生意了快两年了,其中2012年黄二伟黄某1出事前我干了几个月,出事后,我停了一段,2013年后,由于经济紧张,我又开始零星干了起来。总共伪造了多少证件、印章记不清了,我制的印章都在我家,大部分在地下室,一小部分在我的住处。我伪造证件印章的工具有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紫光灯、切卡机、过塑机、U盘等。我妹妹田书娟田某2帮我做过两个身份证,4月14日我帮郭某办过一个,前几天我帮周某办过一个。丈夫潘中义潘某1大概是2008年开始从蒋嫂蒋某1陈月玲陈某1处购买制作假证用的空白证件。2、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供述证实,2008年—2010年进货期间先后5次从陈月玲陈某1处购进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白证件、给陈月玲陈某1货款12500元。并证实妻子田霞田某1给人家办理假证件,家里和地下室内搜查时发现的伪造的各种空白证件、伪造的印章以及伪造的身份证防伪膜等制假用的物品都是从“蒋嫂蒋某1”和“黄二伟黄某1”那里买的,自己不会伪造证件和假身份证,都是田霞田某1制作的。3、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供述证实,2008年以来,先后十次卖给商丘的潘中义潘某1夫妇任职资格证,空白的高中毕业证、大专毕业证、结婚证、离婚证、报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伪造身份证用的封皮等原材料,我把他要的东西放在项城至商丘的车上,到了商丘后他去取货,然后他把钱打到我丈夫王某1的银行卡上,收取潘中义潘某1、田霞田某1夫妇货款17700元。公安人员在位于蒋桥集上我的住处搜查出各种大量空白证件、伪造身份证用的防伪膜以及10本假发票,这些东西是我从蒋桥街上一个骑三轮车的“瘸子”手里买的,购买的东西是做假证用的,身份证防伪膜是伪造身份证用的,带有印章的驾驶证是伪造驾驶证用的。我购买的驾驶证买的时候都带有“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印章。4、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供述证实,2014年4月13日晚上,帮助姐姐田霞田某1处理了一张叫王某2的假身份证,在一周左右的一天晚上,姐姐田霞田某1给我发信息,让我帮忙制作一张身份证,在处理照片时因为照片太虚没有PS成。5、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以王某1的名字开户的银行账户是陈月玲陈某1使用,自己未参与贩卖假证件,公安人员从家里搜查出大量伪造证件用的半成品,是妻子陈月玲陈某1弄回家的。6、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中午,俺同事张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能办个假身份证不,我当时也没问他干啥用,就说给他问问,当天下午四点左右我和俺大学同学XX打电话,XX给我说了大学校友潘中义潘某1媳妇的手机号码,我就打电话里说办假身份证的事,她当时说让我把需办证人的信息发到她的QQ邮箱里,身份证一面高仿的费用是100元,两面都要的200元,说明天制好证和我联系,随后她就把她的QQ邮箱发给了我,我就把张某发来的需办证人的信息发到了她的邮箱内。4月14日上午12点左右,潘中义潘某1的媳妇给我打电话说假身份证已经制好了,让我去职业技术学院西大门等她,到那以后和她联系,12点30分那样我开着车到职业技术学院西大门,到了之后就给她打了电话,等了一会她骑着红色的电瓶车就来了,当时她把制好的假身份证给我,我给了她200元钱,刚交易完就被公安人员抓获。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我妻子的表哥司某给我电话联系,说他妻子王某2准备找人替考自学考试,问我能不能找到一个办假身份的人,帮他妻子办个假身份证,换成替考人的照片。后来我与同事郭某联系,郭某说他认识做假证的,能办假身份证,我就让我表哥把身份证电子信息发到我邮箱里,邮件名为“身份证信息”,然后我把王某2的信息发给郭某。8、证人司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我妻子王某2要参加自学考试,她老担心自己不能考及格,我告诉她说要不找个替考的吧,到时候办个假身份证就行了,当时我妻子担心出事,不让我办假身份证。四月中旬,我自己瞒着我妻子找到我表妹夫张某,向他咨询办假身份证的事,张某说他的一个同事认识办假证的,能帮我办个假身份证,我就把我妻子的身份证资料通过邮箱发给了他。过了没几天,张某说出事了,他和他同事因为办假身份证都被拘留了。9、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4年4月初,我给丈夫司某说过我的自考不一定能考过,他当时看我整天为考试的事发愁,就说办个假身份证,找个替考的吧。我当时害怕出事,没让他办。张某出事后,我丈夫告诉我说,他找的张某,张某又找的别人才联系上卖假证的。后来还没买成就被公安人员抓住了。10、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王某3让办一个假的居民身份证,我花100元钱通过田霞田某1办了一个叫“刘延华刘某1”的假居民身份证。另外我为了免门票的费用,还让田霞田某1给我本人办理了一张军残证,准备旅游的时候用。11、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通过周某花了200元钱办理了一个叫“刘延华刘某1”的假身份证。1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田霞田某1位于神火大道帝景南苑4号楼2单元103室的住处和地下室里查获伪造的驾驶证、学位证书、生育证、生产许可证等30个种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白证件,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连体封面77套,伪造的个人私章66枚,伪造的企事业单位印章378枚,伪造的党政机关印章132枚,伪造武装部队证件76本,伪造的武装部队印章18枚以及造假用的工具紫光灯1台,钢印机1台;并在其经营的亲情广告复印店内查获伪造居民身份证用的白色内卡,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连体封面15套,切卡机1台。其中带有印章的国家机关假证件结婚证(皮)11本,离婚证(皮)25本,医师资格证(皮)27本、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13本,教师资格证(皮)21本,火化证(本)18本,普通话等级证书10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皮)2本,残疾军人证(皮)2本,组织机构代码证5本,驾驶证4本,出生医学证明12份,生育证20本,户口本4本,计算机等级证22本,报到证8份,军人退役证6本,职业技能岗位证书1本,新闻记者证2本,行政执法证3本,残疾军人证10本,结婚证100本,残疾证143本,户口簿20份,驾驶证172套,出生医学证明93张,生育证2张。带有印章的企事业单位假证件,毕业证书25本,英语等级证书(皮)7份,档案表1份。公安机关在陈月玲陈某1的住处查获伪造的结婚证、生育证、残疾证、驾驶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9个种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白证件,残疾军人证10本,伪造的身份证防伪膜240套、百元版定额发票10本,每本50份,共计500份发票。其中带有印章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1本,新闻记者证2本,行政执法证3本,残疾军人证10本,结婚证100本,离婚证13本,残疾证143本,户口簿20份,驾驶证172套,出生医学证明93张,生育证2张。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34张。没收伪造的军残证一本(身份信息及持有人均为周某);没收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张(身份信息为刘延华刘某1,持有人为王某3);没收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张(身份信息为王某2,持有人为郭某)。13、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田霞田某1向王某1的银行账户上打款共计5200元;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向王某1的银行账户上打款共计12500元。潘中义潘某1夫妇从陈月玲陈某1处购买制假用的伪造的各种空白证件,伪造身份证用的防伪膜,伪造印章用的材料(塑脂板)等物品。陈月玲陈某1先后10次向潘中义潘某1夫妇出售制假用的材料并从中获利,涉案金额达17700元。14、情况说明及伪造印章的印模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田霞田某1的家中查获伪造的个人私章66枚,伪造的企事业单位印章378枚,伪造的党政机关印章132枚,伪造的武装部队印章18枚,并提取了这些伪造印章的印模。15、照片33张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田霞田某1、潘中义潘某1的住处及地下室、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的亲情文印社、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的住处查处伪造的印章、国家机关证件、企事业单位证件的情况。16、证明、刘延华刘某1、王某2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刘延华刘某1、王某2伪造身份证的复印件证实,刘延华刘某1(身份证号码:)、王某2(身份证号码:)的身份证均为伪造。17、证明证实,“商丘市人才交流中心毕业证书鉴定专用章”已于2012年7月份开始停止使用并封存,该章无外借和丢失情况发生。商丘市教育局从未持有和使用过“商丘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商丘市人才交流中心毕业证书鉴定专用章”、“商丘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均系伪造。18、发票真伪鉴定申请书、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搜查的假发票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所持有的十本发票均系假发票。19、情况说明、证明、抽检驾驶证芯照片2张(15份驾驶证)、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提供的省厅总队核发的驾驶证证芯证实,在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的住处搜查时查获的驾驶证证芯172套(特征相同,均带有“河南省周口市交通警察支队”的红色方形印章),侦查人员随机从172套驾驶证证芯中抽出15份进行查证,经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证,此15份驾驶证证芯与总队核发的驾驶证证芯不一致。20、情况说明、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供述其被公安机关查获伪造的各种空白证件、伪造的身份证防伪膜、伪造的驾驶证证芯和伪造的假发票是那个周口市商水县蒋桥一名瘸子处购买,侦查人员在周口市商水县胡吉镇蒋桥走访后,暂未发现与犯罪嫌疑人陈月玲陈某1供述特征相一致的人员。商水县公安局胡吉派出所经调查也未发现与陈月玲陈某1供述特征相一致的人员。21、协查通知、反馈情况证实,通过发布协查通知,已有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发来情况说明,均未找到向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汇款之人。22、王某2身份信息一份证实,在潘中义潘某1、田霞田某1家中的电脑中调取一份伪造王某2身份证的信息文件。23、假证件清单证明:从犯罪嫌疑人田霞田某1、潘中义潘某1、陈月玲陈某1处搜查出来的假证件具体情况。24、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通过对十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潘中义潘某1系多次向其购买空白证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通过对十张不同女子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陈月玲陈某1系多次向其出售空白证件等制假材料的“蒋嫂蒋某1”。25、证明证实,被告人田霞田某1、陈月玲陈某1、潘中义潘某1、田书娟田某2无违法犯罪信息记录。26、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14日上午13时30分许,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在神火大道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西门口,将正在交易伪造身份证的田霞田某1抓获,2014年5月7日21时许,新城分局民警在周口市商水县吉镇派出所的协助配合下,在商水县胡吉镇将陈月玲陈某1的住处将其抓获。2014年4月14日,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将田书娟田某2从香君路亲情复印广告店传唤至新城分局进行讯问。2014年4月14日,将潘中义潘某1从神火大道帝景南苑4号楼2单元103号传唤至新城分局进行讯问。27、悔过书证实,被告人田霞田某1、陈月玲陈某1、潘中义潘某1、田书娟田某2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决心痛改前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28、证明证实,对陈月玲陈某1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2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田霞田某1出生于1981年1月2日。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出生于1964年9月9日。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出生于1979年5月10日。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出生于1989年5月5日。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张建博、陈杰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田霞田某1系初犯,能认罪悔罪,给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孩子年幼需要抚养,请求法院量刑时酌情适用缓刑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田霞田某1没有犯罪记录,系初犯,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够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田霞田某1一人犯数罪,不适用缓刑,因此,辩护人请求对其酌情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辩解及辩护人李震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卖给潘中义潘某1、田霞田某1证件上没有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没有填写持证人姓名及其基本信息,没有持证人照片,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专家周道鸾、张军在《刑法罪名精释》中给“证件”作定义,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该证件上必须加盖有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二、该证件可以用来证明持证人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因此卖给田霞田某1和潘中义潘某1的证件不具有证件的功能,不符合《罪名精释》给证件作出的定义,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同理,亦不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家中搜查出的残疾军人证,加盖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式印鉴,不属于武装部队证件,其买卖行为,应属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因此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及其辩护人辩护的不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认为,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其他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行政印章的空白国家机关证件,亦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买卖的国家机关证件带有印章的涉及10种类,400余本,其行为应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的行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庭困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因此,辩护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李传东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辩解及辩护人张建华、李涛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只处理一张身份证照片,系犯罪中止,从犯,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田霞田某1供述证实,田书娟田某2帮其处理2张假的身份证,田书娟田某2供述,以前曾帮姐姐处理过一张身份证,在处理照片时因为照片太虚没有PS成。因此,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只处理一张身份证照片的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不是自动放弃犯罪,不属于犯罪中止,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田书娟田某2的犯罪事实,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田霞田某1没有掌握伪造身份证的全部技术,关键技术需要田书娟田某2完成,田书娟田某2所起作用不是次要或辅助作用,因此不属于从犯,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系初犯、偶犯,伪造的身份证较少,切没有造成社会恶果,可以从轻处罚,但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霞田某1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又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又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又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明知田霞田某1制作假居民身份证帮助其处理所需的照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霞田某1、陈月玲陈某1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田霞田某1和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系伪造居民身份证共同犯罪。被告人田霞田某1、陈月玲陈某1、潘中义潘某1、田书娟田某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霞田某1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被告人陈月玲陈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潘中义潘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被告人田书娟田某2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杭德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