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梁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70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威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7日23时许,罗某、候立、王某去到被告人梁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上涌村某某街7号的出租屋,并提出在梁某出租屋吸食毒品。梁某同意。罗某等三人遂拿出自备的吸毒工具,在梁某出租屋内吸食冰毒。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王某、侯某、罗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