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执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袁红梅与曾敬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红梅,曾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3370号申请执行人袁红梅,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曾敬国,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红梅与被执行人曾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敬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沪0109民初15581号民事调解书,支付借款2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上海银行的养老金账户(冻结期限: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2日;上述财产到期须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30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林 彬审判员 郝思琴审判员 陈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