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魏祖龙与被告眉山宽庭环保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宽庭玩具有限公司、李丹妮、吴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祖龙,眉山宽庭环保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宽庭玩具有限公司,李丹妮,吴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880号原告:魏祖龙,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新场村5组5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汉,四川兴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宽庭环保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青神县黑龙镇桥楼村。法定代表人:李丹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宽庭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青神县黑龙镇桥楼村。法定代表人:李丹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丹妮,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神县瑞峰镇两河街1号。被告:吴洁,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街村82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禄林(亦系李丹妮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祖龙与被告眉山宽庭环保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宽庭玩具有限公司、李丹妮、吴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祖龙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祖龙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审 判 长 钟建成人民陪审员 程碧全人民陪审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建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