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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莲与被告凌宏伟、何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莲,凌宏伟,何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792号申请人:陈小莲,女,汉族。担保人:江来义,男,汉族。被申请人:凌宏伟,男,汉族。被申请人:何丽辉,女,汉族。陈小莲与凌宏伟、何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小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凌宏伟、何丽辉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江来义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农场东方新城X组团X栋XXX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小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凌宏伟、何丽辉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江来义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农场东方新城X组团X栋XXX号房屋。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陈小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伟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