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许洪其与包靖、包进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洪其,包靖,包进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许洪其。被执行人包靖。被执行人包进风。原告许洪其与被告包靖、包进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6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洪其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包靖、包进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洪其未实现债权5.82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包进风已被本院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包靖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72号。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