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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炳芝、王进丽与卢海、曲学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芝,王进丽,卢海,曲学丽,郑奎涛,郑福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56号之二申请人:王炳芝。申请人:王进丽。被申请人:卢海。被申请人:曲学丽。被申请人:郑奎涛。被申请人:郑福英。原告王炳芝、王进丽与被告卢海、曲学丽、郑奎涛、郑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炳芝、王进丽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海、曲学丽、郑奎涛、郑福英所有的价值68990.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并已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名下存放于环翠区人民法院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炳芝、王进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卢海、曲学丽、郑奎涛、郑福英所有的价值68990.35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竞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