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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德忠、王利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忠,王利平,绵阳翰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罗德忠,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利平,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3日,住绵阳市盐亭县,被执行人:绵阳翰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营路御营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利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罗德忠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利平、绵阳翰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家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