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刑更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斯贵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斯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68号罪犯邹斯贵,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宜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斯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4年3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邹斯贵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斯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41.4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邹斯贵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斯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晓 宏审 判 员 ���骆萍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夕 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