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素清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047号原告:李素清,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壮族,钦州市人,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文,钦州市钦南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太禄,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告:区阳通,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区阳,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现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区阳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党,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素清诉被告区阳通、区阳德、区阳龙关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素清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素清负担。审 判 长 郑召华审 判 员 廖朝霞人民陪审员 吴 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荣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