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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青岛飞鸿工艺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飞鸿工艺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192号原告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曲森先,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舵、秦文嘉,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飞鸿工艺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保张路张家下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泽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正江、徐文彬,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青岛飞鸿工艺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