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彭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谢彭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1423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彭宇,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彭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康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