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9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家凤与安平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凤,安平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910-1号申请执行人:朱家凤,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林英,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大洲,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平莲,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朱家凤与被执行人安平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李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安平莲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兴乐南路1号35栋一单元702户房屋,但暂时无法处理,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撤销执行申请,待有条件时要求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李民初字第1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元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