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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3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海南与王连兵、王英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南,王连兵,王英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海南,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志明、陈鸿纬,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连兵,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英雪,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连兵、王英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连兵、王英雪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海南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60元、执行费人民币12400元,但被执行人王连兵、王英雪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8月11日、10月25日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王连兵、王英雪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连兵、王英雪有开设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王连兵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英雪银行存款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连兵、王英雪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英雪银行存款人民币1585.84元,转为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585.84元;3、于2016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王连兵、王英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王海南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连兵、王英雪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