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2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与胡进祥、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祥,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37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灵州综合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黄海辛,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胡进祥,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个体,住湖北省武汉市。被申请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卫路滨宛花园小区B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正平,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进祥、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宁0181民初23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胡进祥、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的工程款1517489元;查封黄海辛所有的位于兴庆区丽景北街东侧兰溪谷小区8号公寓2单元2001室房屋产籍;查封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宁A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宁A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户。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进祥、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的工程款1517489元的冻结;解除对黄海辛所有的位于兴庆区丽景北街东侧兰溪谷小区8号公寓2单元2001室房屋产籍、对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宁A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宁A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丹 来自: